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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社区养老场所及扶持政策问答

来源:政策法规   |   时间:2016-10-21   |   作者:青岛民政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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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要求有哪些?

答: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举办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1、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可通过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方式获得,房屋建筑要产权清晰、配套完善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验收和安全标准。

2、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4张。布局合理,每处最多可分设在两个地点,距离不超过100米。入口处悬挂带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字样和各区(市)统一编号的标识。

3、配备康复设施、书籍报刊、电视音响、娱乐用品和应急药物,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服务,并具备膳食供应、短期托养服务和生活照料功能。统筹设置老年人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阅览室、棋牌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单独设置休息室、厨房和卫生间。

4、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专业规范、服务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能够满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需求。

5、日间照料中心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出入方便,满足老年人无障碍需求,三层以上应设电梯。

6、安全措施到位,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消防安全紧急出口。消防设施配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扶手、安全护栏、紧急呼叫系统等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健全。

7、老年人休息、活动场所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应具有室温调节设施和通风换气装置。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内部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需要。

二、个人可以建设、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吗?

答: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管理、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各区市将条件成熟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交由社会力量运营,让更多有需求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空巢等老人得到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照护。鼓励采取市场化、契约化、连锁化方式,将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提供、管理监督等工作委托给社会组织实施,逐步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

三、政府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有扶持政策吗?

答:对建设配备规范、运营管理良好、服务达标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规模面积和服务老人数量每年给予510万元运营补助。

建筑面积150299㎡,床位不少于4张为三级;建筑面积300749㎡,床位不少于8张为二级;建筑面积达到750㎡以上,床位不少于20张为一级。

三级规模,日均服务老人不少于30人,每年补助5万元;二级规模,日均服务老人不少于40人,每年补助7万元;一级规模,日均服务老人不少于50人,每年补助9万元;对符合一级规模补助标准,依托日间照料中心开展老年书法、乐器、舞蹈等培训活动的,再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

四、怎么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登记?

答:申办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五、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有扶持政策吗?

答:依法成立并经区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日均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不少于30人的,每年补助1万元;日均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不少于50人的,每年补助2万元;日均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不少于80人的,每年补助5万元;日均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不少于100人的,每年补助7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    

60号)

《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3

25号)
   
《关于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管工

作的通知》(青民福〔20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