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截止2013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46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27.7万。全市90周岁以上老年人2.8万;低保家庭中老年人4.6万;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4.2万;农村“五保”老年人5789人;城镇“三无”老年人219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近3000人。
目前,我市公办养老机构20家,床位6500张,平均入住率85%。近年来,公办养老机构由于收费相对偏低、机构服务和管理较为规范,对社会老年人有较大的吸引力和社会认同感,再加上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在收住人员范围上未有明确规定,大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出现了“一床难求”的现象。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建立入住分类管理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切实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保障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使政府保障人员和特殊群体老年人能够获得所需的供养和护理服务;另一方面使社会普通老年人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有效提升民办养老机构的入住率,提高民营养老机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
根据国家、省关于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三无”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有关规定,参照相关城市做法,起草了《青岛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经征求各区市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青岛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暂行规定(汇报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暂行规定》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青岛市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分总体要求、收住对象、入住原则、入住流程、主动公示、管理监督等六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政府兜底、适度普惠、公开公平、协调均衡。
(二)收住对象分类。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普通老年人。
(三)入住原则。政府保障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凡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在预留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3年内入住所需床位基础上,可以按申请先后顺序收住普通老年人,尤其是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市内三区上述人员可申请入住市直公办养老机构。
(四)入住流程
1、自愿申请。申请人员应携带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到养老机构提出入住申请。相关重点保障人员需提供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2、资格审核。公办养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3、协议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依照《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1〕5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确定护理等级,签订入住服务协议。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住。
(五)主动公示。公办养老机构应主动将床位情况、入住情况、排队情况以及入住流程、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六)管理监督。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12349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诉,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