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老年人的范围及资格认定
(一)人员范围。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60岁及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及“三老”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符合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
(二)资格认定。1、“三无”老人是指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2、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由区民政局认定,且正在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人员;4、城镇“三老”优抚对象是指已取得《定期抚恤证》和《生活补助证》,且正在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人员;5、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是指,经各区民政局或受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认定的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人员。
二、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标准
对市内四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老年人,由市、区财政给予养老补助。其标准是: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其中,市财政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5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其余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区民政局审批后,对其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的资格给予认定。